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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初次发生"重大疾病"、初次发生"少儿特定重疾"、初次发生"大湾区特定疾病"、初次发生"中症疾病"或发生"轻度疾病"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∶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25周岁前的保单周年日前:每次连续给付6个月,最多给付1次。
25周岁前的保单周年日前:每次连续给付3个月,最多给付1次。
25周岁前的保单周年日前:每次连续给付3个月,最多给付6次。
刘淑英
深圳宝安